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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债权凭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来源:大连债务纠纷律师
[导读]:  宋律师,大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宋,大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如何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一、债权人免除权

债权人免除权是指债权人有放弃自己的债务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

第一,免除为单方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免除为无因行为。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第三,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有的债务关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二、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情况

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时,其他保证人是否相应的免责主要从以下两种情形分析:

1.债权人未明确表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只是选择性起诉债务人或部分保证人。

2. 债权人在诉中明确表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的,法院认为是债权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

三、债权人如何免除保证人的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因此无论是选择债务人还是保证人承担都是债权人的权利,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我们一般本能的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而本文探讨的将是债权人任性的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后产生的影响。

债权凭证是什么?

一、债权凭证是什么

所谓的“债权凭证” 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而“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即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二、债权凭证的法律特征

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它的上述特征与执行中止的特征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

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权执行案件均不能发放债权凭证。

2、发放期限不同。对执行中止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3、结果不同。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凭证上登记的内容为准。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4、发放条件不同,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而执行中止法院可依职权发放。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在执行中止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又完全不同于执行中止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三、债权凭证的优点

债权凭证虽然存在弊端,但优点亦明显,主要表现在四点:

第一、债权凭证的实施对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减少法院积案,减轻法院的社会压力。

第二、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使债权人承担风险,是的回归。

第三、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迫使债务人尽早主动履行。

第四、当事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时无需办理立案手续,方便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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